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62號
KSDM,111,附民,26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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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陳神發

馮瀅存

楊思𤧟

劉淑惠
吳慶生


陳羿樺


傅景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劉淑惠、吳慶生、傅景
芳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另被告陳羿樺雖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被告陳羿樺業經
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原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陳羿樺就本件侵權行為
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
之人」,爰就被告陳羿樺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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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