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抗字,114年度,25號
KSHV,114,重抗,25,2025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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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2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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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