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莊碧玫
中錸建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114年度國抗字第3號裁定,再
為抗告。然上該裁定之抗告人為中錸建設有限公司,如對該裁定
不服,應以中錸建設有限公司為當事人並表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提起再抗告,始符程式,莊碧玫以個人名義提出民事再抗告狀,
於法不合。又,書狀雖列何星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提出委
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述欠缺,及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