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14年度,18號
KSHV,114,再易,1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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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
之聲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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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