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4年度,21號
KSHV,114,再,2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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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1號
審原告 蘇雅娣

再審被告 蔡盈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盈東間給付價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再審
裁判費54,9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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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