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39號上 訴 人 黃水明 黃建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被上訴人 張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