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12年度,62號
KSHV,112,家上,62,2025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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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張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華雄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186萬1,02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5,0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
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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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