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71號
KSHM,114,附民,171,202509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又華

被 告 周慧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
年度金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
上訴,原告於被告114年5月2日遞送刑事聲明上訴狀後之同年月1
4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嗣由本院以114年度金
上訴字第1039號案件審理。茲因刑案部分於114年9月15日準備程
序時,被告當庭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金上訴卷第104、107頁
),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本文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