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901號
KSHM,114,金上訴,901,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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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揚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周崇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56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業據上訴人即被告(
下稱被告)黃揚智周崇新均明示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本院
卷第69至70、95頁),依前開規定,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其
中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其餘則非本案審理範圍。
貳、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與本院量刑審酌
 一、被告黃揚智周崇新上訴意旨略以:其等均坦承犯行,並
願與告訴人洪駿峯(下稱告訴人)洽談和解及當面道歉,
希望法院安排調解;又原審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依新舊法比較後認民國113年8月2日修正生效後洗錢防
制法規定較有利被告,乃認被告黃揚智周崇新所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113年8
月2日修正生效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
洗錢等罪事證明確(其等所為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併予說明被告2
人直至審判中始坦承犯行,無由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或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減刑規定,
遂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反與本案
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告訴人並使該集團順利獲得贓款,法紀
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歪風,惟念其2人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又因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及被告黃揚智
繳回犯罪所得,再參酌被告2人各自參與程度、犯罪情節
及均非主要籌劃或主事者,被告黃揚智提款與告訴人所受
損害數額,兼衡其2人素行及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諭知被告黃揚智處有期徒刑1
年2月及被告周崇新處有期徒刑1年6月,誠屬妥適。
  ㈡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
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且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科刑過程針對各項量刑因
子暨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為避免輕重失衡,法
院應本諸罪刑相當原則,衡量犯罪行為之罪質、不法內涵
並依個案事實差異,酌定應科處之刑罰種類暨輕重。查原
審既已綜合考量被告2人上訴理由所指各項量刑基礎事實
,至被告黃揚智雖在原審繳回犯罪所得(被告周崇新則因
未獲有犯罪所得而無從繳交),細繹被告2人前於偵查中
固供述主要案發事實經過,惟被告黃揚智針對檢察官訊問
對於涉犯洗錢、詐欺等罪有何意見,仍稱不知道這些錢從
哪裡來的(偵卷第141頁);被告周崇新則否認知悉、參
與詐欺犯罪及介紹黃揚智擔任車手云云(同卷第147至148
頁),足見其等前於偵查中俱未自白而無由適用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之減刑要件,抑或僅因審判中認罪率爾割裂適用112年6月
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況原審量
刑已實質審認被告2人審判中自白之情,對其等尚無不利
可言。另本案上訴後經本院再次詢問告訴人,其仍表示無
意願洽談和解(本院卷第59頁),綜此顯見本案量刑基礎
事實核與原審無異。故被告黃揚智周崇新猶執前詞提起
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俱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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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