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6號
第24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品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刑事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6號、第247號刑事判決關於判決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名稱所載之「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簡易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刑事判決」之誤載,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