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3號
KSHM,114,重附民,3,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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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柔妤
被 告 陳秋白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


陳素卿

王年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
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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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