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蘇莞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莞婷(下稱聲請人)委任父
親蘇昌明為再審案件之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號第
二審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聲請人雖具狀委任其父蘇昌
明為聲請人之代理人,然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1項、第2
項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前項委任,應提出
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之規定。查蘇昌明並
非律師,此有法務部律師資料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因蘇昌明並非律師,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件當事人欄爰不
列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