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88號
KSHM,114,聲保,388,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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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誠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0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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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