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86號
KSHM,114,聲保,386,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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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建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建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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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