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鈺軒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鈺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鈺軒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