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凱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凱賢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凱賢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同條項但書第1款、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
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
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
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
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
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
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
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
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
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
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又其中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其餘編號所
示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
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
本院卷第11頁)。故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部分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7至8所示之罪部分,固分經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合於數罪併罰
之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
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
自可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更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
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
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總和。亦不得重於附
表編號3至4、7至8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其餘編號所
示之罪之刑之總和。並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意見書及於本院
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201頁、第225頁以下。受刑人並無
撤回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意思),考量其所犯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等案件,
以及其行為日期之密接程度;並參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本院定 執行刑後,受刑人如再有合於數罪併罰之罪可定其應執行刑 ,仍可再定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2年6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05號 112年12月25日 同左 113年3月6日 編號3至4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7至8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2年10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815號 113年4月30日 同左 113年6月6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2年6月21日凌晨0時8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30號 113年5月31日 同左 113年7月3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2年7月9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12年7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81號 113年6月4日 同左 113年7月3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13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861號 113年8月29日 同左 113年10月8日 7 藥事法 有期徒刑5月 112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114年2月26日 同左 114年3月26日 8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12年12月14日 9 藥事法 有期徒刑8月 112年12月14日 1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2年12月14日前幾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9號 114年5月28日 同左 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