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36號
KSHM,114,聲,536,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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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志皇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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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