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志皇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
雄檢察分署」,應更正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