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抗字第10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郭芝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4年8月15日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370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郭芝穎(下稱被告)於民國
114年4月10日14時1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經正修科技大
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
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
性反應,其中可待因檢出濃度為8080ng/ml、嗎啡檢出濃度
為1083ng/ml等情,有該中心114年5月5日尿液檢驗報告(原
始編號:OZ00000000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
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OZ000000000號)及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在卷可憑,本件已可排除偽陽性反應產生之可能。參以上
開尿液檢驗結果之可待因、嗎啡濃度,明顯超過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之可待因、嗎啡陽性判定標準即
「可待因300ng/ml」、「嗎啡300ng/ml」甚多,足認被告確
有於上開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無誤。又被告前無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紀錄,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應屬被告之「初犯」,合於裁
定為觀察、勒戒之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
所施以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114年4月未施用第一級毒品,僅曾因
重感冒去藥局購買成藥服用,且在被告身上亦未搜出第一級
毒品,另其係於經過開庭日數日後,才收到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開庭通知,程序上未保障被告權益,顯有違法裁定之虞
,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前開時間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
初步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可
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其中可待因檢出濃度為8080ng/ml、
嗎啡檢出濃度為1083ng/ml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
究科技中心114年5月5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OZ00000
0000號)、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
編號:OZ000000000號)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在卷可憑,自堪
認定。
㈡海洛因經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單乙醯嗎啡、游離態
嗎啡及大量結合態嗎啡,不會代謝產生可待因。但非法濫用
之海洛因毒品在製造過程中常含有少量雜質乙醯可待因,乙
醯可待因經人體代謝後,在尿液中會產生可待因,因此非法
施用海洛因毒品者,在尿液中可檢出較大量之嗎啡成分及較
少量可待因成分。另可待因服用後經人體代謝,在尿液中會
產生游離態可待因、游離態嗎啡、結合態可待因及結合態嗎
啡,因可待因代謝速率較嗎啡快,因此在治療過程中,尿液
中可待因含量遠大於嗎啡含量。美國國家濫用藥物研究所(
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of Abuse, NIDA)基於上揭
之理論提出:尿液中總可待因(游離態加結合態)含量大於
300ng/ml,且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小於2比1時,判定為使
用可待因。國內所有尿檢單位均參考此一標準作為研判之依
據,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3年10月13日法醫毒字第09300035
74號函文在卷可參。另依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物毒物室93年7月6日函文資料:依據文獻報告服食可待因後
,尿液中嗎啡與可待因比例小於1/3(即嗎啡/可待因﹤1/3)
,如尿液檢出可待因含量大於嗎啡3倍以上,即可明確證明
尿液中嗎啡是由可待因自然代謝而來等語,亦有上開函文存
卷可稽。查本件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可待因濃度為8080ng/m
L、嗎啡濃度為1083ng/mL,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不但小於
2比1,且可待因含量亦大於嗎啡3倍以上,依上揭函文說明
,與服用可待因藥品所導致情形即屬相符。是被告有無為如
聲請意旨所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即有查明必要。
原裁定就此漏未慮及,僅以上開尿液檢驗報告,遽認被告之
尿液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必係因施用海洛因
所導致,即屬速斷。
㈢綜上所述,被告是否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尚有可疑
,此攸關被告人身自由權益保障,有詳細查明必要。從而,
被告執此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為兼
顧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為調
查審認後,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