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家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振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前後犯下多起加重詐欺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
年4月18日裁定羈押,後於114年7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
滿,至114年9月1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9月10日訊問被告之意見後,茲權衡國家刑事司
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
程度,參以被告經原判決判處38罪,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
,因認原羈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
代。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
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9
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