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59號
KSHM,114,上訴,359,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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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宇



選任辯護人 梁凱富律師
王俞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宇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4款結夥
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
年5月12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1日第1次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於114年8月12日為第1次延長羈押,至114年10月11日第
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
兇器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
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
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
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
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復衡量繼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確保強盜
重大刑案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其目的與手段間,亦
符合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羈押期間應自114年10月12日
起延長2月,爰為第2次延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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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