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龔金月
龔金巧
龔同聖
龔莉涵
龔珊靚
張雅琳
上五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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