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劉家蓁等(詳如附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盧明志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被告陳易鴻、盧明志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惟經原告主張為共同侵權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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