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25號
KSHM,113,重附民,2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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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劉家蓁等(詳如附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


陳素卿

王年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盧明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
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被告陳易鴻盧明志雖非上開刑
事案件之被告,惟經原告主張為共同侵權人,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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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