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 告 許綉紫 楊福卿 楊上弘 藍敏玲 廖許翠玲 盧俊卿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蘇仙興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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