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簡碧君 黃素滿 吳素卿 余麗華 余麗雀 鄭宜芳 洪忠義 王淑貞 陳耀坤 陳姿月 陳慧錦 林展毅 蔣明財 高雄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松濤原 告 黃珮均 莊承澤 莊文良 李黃阿秋 薛吳胤粹 蔣中平 黃瀞誼 黃家俊 蔣賢德 楊孫玉里 楊顗崧 林翠敏 潘重榮 林陳麗影 林映帆 林秀玲 柯坤偉 王歐金線 王松濤 鍾憶慈 王姿涵 王柏凱 張黃金盆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未提出相關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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