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32號
KSHM,112,重附民,3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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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簡碧君
黃素滿
吳素卿
余麗華
余麗雀
鄭宜芳
洪忠義
王淑貞
陳耀坤
陳姿月
陳慧錦
林展毅
蔣明財
高雄縣勞動力援助人員職業工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松濤
原 告 黃珮均
莊承澤
莊文良
李黃阿秋

薛吳胤粹

蔣中平
黃瀞誼
黃家俊
蔣賢德
孫玉里

楊顗崧
林翠敏
潘重榮
林陳麗影

林映帆
林秀玲
柯坤
王歐金線

王松濤
鍾憶慈
王姿
王柏凱
黃金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蘇仙興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


陳素卿

王年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
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未提出相關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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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