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張彩珍 陳鏗良 陳姵螢 陳祐銘 蔡玉萍 曾福生 蔡銀珠 陳香伶 游世芳 柯冠伶 林麗華 廖敏敏 蔡淑慈 林麗金 陳怡菁 鄭雲真 廖黃夜 張素珠 黃櫻美 林淑晴 楊綉美 曾意如 楊錦枝 曾意清 劉國光 劉岩華 鮮麗 林金蓮 陳品晏 林光毅 林建源 許鎰昇 張俊彥 張蘇惠滿 陳佳閔 黃蘭心 黃金枝 涂振發 林金璋 陳雅菁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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