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29號
KSHM,112,重附民,2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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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張彩珍
陳鏗良
陳姵螢
陳祐銘
蔡玉萍
曾福生
蔡銀珠
陳香伶
游世芳
柯冠伶
林麗華
廖敏敏
蔡淑慈
林麗金
陳怡菁
鄭雲
黃夜
張素珠
黃櫻美
林淑晴
楊綉美
曾意如
楊錦枝
曾意清
劉國光
劉岩
鮮麗
林金蓮
陳品晏
林光毅
林建源
許鎰昇
張俊彥
張蘇惠滿
陳佳閔
黃蘭心
黃金枝
涂振發
林金璋
陳雅菁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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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