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26號
KSHM,112,重附民,2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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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許美英
郭維宜
郭維澤
閔俊維
葉瓊珠
葉瓊惠
翁品蓁
吳巧莉
謝發財
莊淑惠
吳春菊
劉春秀
許靜娟
鄭金菊
黃乾寶
張庭維
梁秀
張晉愷
戴秀蓮
林愛雲
張國琴
上二十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
之契約),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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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