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許美英 郭維宜 郭維澤 閔俊維 葉瓊珠 葉瓊惠 翁品蓁 吳巧莉 謝發財 莊淑惠 吳春菊 劉春秀 許靜娟 鄭金菊 黃乾寶 張庭維 梁秀甜 張晉愷 梁戴秀蓮 林愛雲 張國琴 上二十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