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曾靖懿 王忠亮 陳炳瀛 曾雅貞 黃俊睿 曾國龍 曾智林 陳秀月 黃惠雅 林瑞芽 蘇煒傑 林青蓉 蔡宜繐 鄧智仁 許淑琴 楊書綺 曾惠貞 鄒佩樺 楊金台 楊志鴻 楊惠茹 李奕芬 吳朝慶 呂美華 林麗雪 張明泉 楊麗利 張晏瑜 張瑋真 林育安 邱忠彦 陳佳歆 楊炫章 張玲 陳茂隆 許芬蘭 鄭翔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113.12.20解除委任) 林宏耀律師 吳信霈律師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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