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5號
HLHV,114,重上,5,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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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侯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維妮律師
施志遠律師
複代理人 李淑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2時45分行言
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不當得利金額
範圍有疑義,有再開辯論使兩造補正及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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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