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俊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二、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
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三、不得對本院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
刑事判決所示之被害人甲男、乙男,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
度原侵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所示之被害人A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
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俊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
期徒刑4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內遵守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
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6
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受刑人直接調查表、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個別教誨紀錄、個
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
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
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MnSOST-R等量表、整合查詢及
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是本件聲請人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查受刑人係分別對少年犯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強制性交等
罪(各該被害人均已成年),其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11
1年第3次篩選會議認定需接受身心治療,112年第4次治療評
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目前持續接受
輔導中。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性評估:低危險。㈡再犯
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高。㈣量表MnSOS
T-R:低」。並參酌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受刑人出獄後,
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詳執聲付卷第165頁),認檢
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命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第3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