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桓愷
黃啟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447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丙○○、乙○○(下
合稱被告2人,分稱逕稱姓名)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2人與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確於起訴書所載時、地
因噪音問題發生口角糾紛,雙方互有爭執,惟於民國113年5
月19日12時32分57秒許告訴人已關上鐵門,丙○○仍於同日12
時32分58秒許,大聲以台語(下同)辱罵:「三小啦,幹你
喇啊咧,你三小你。」雖經其母阻擋前進,仍於同日12時33
分0秒持續以「幹你娘老機掰,出來啦!」等語辱罵,且持
續朝告訴人方向前進、怒吼;乙○○再於同日12時33分3秒許
辱罵:「你三小你呀。」等詞;丙○○亦接續於同日12時33分
4粆許、33分7秒許辱罵:「你兇三小。」、「我幹你三小啦
。」等詞,乙○○再於同日12時33分16秒許辱罵:「你剛剛譙
別人,你譙三小」等語,此業據原審法院勘驗屬實;另根據
卷附錄音譯文表,乙○○再於同日12時33分24秒許、34分40秒
許辱罵:「你撞什小你」 、「幹你老〜沒看過壞人」等詞,
而乙○○對於有口出如錄音譯文表之言詞並不爭執,此節亦為
原審所是認,顯見被告2人係於告訴人已關上鐵門,不願繼
續糾紛之情形下,主動以上開謾罵髒話、貶低告訴人發言並
持續挑釁要求告訴人開門、出來,已非如原審所認定被告2
人是因為房屋嗓音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且衝突時間短暫
,蓋斯時衝突已告一段落,而被告2人反多次連續大聲辱罵
告訴人,其等言論已具備累積性、持續性,又該等言論完全
與公共事務無關,亦不具備任何正面價值,足認被告行為已
非一時衝動失言而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而係不滿告訴人
所為「反覆貶低性謾罵」,亦足認被告2人確實有貶損告訴
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㈡「名譽」本質上即是一種社會性的存在,其基本社會功能,
乃透過關乎個人之事實資訊在社會上流通,讓共營社會生活
者得以互相理解、互相認識,以決定是否及如何與他人進行
社會、商業或其他的交往活動。個人透過自己的努力,得以
良好或適其本性的行為建立聲譽,得到社會認可,甚至贏得
物質報酬,從而「名譽」實為人格權之重要内涵之一,不論
販夫走卒與達官貴人,自應受到保障。又人與人間之多種角
度、不同立場及思維邏輯之互異,不免基於偏見、理念或立
場侷限或預設了主觀價值與想法,因而時有摩擦與利益之衝
突,然面對對立、歧異與爭執所應加嚴守之底限為不得因立
場之不同、利益之爭執而公然攻詰、恣意謾罵,人我之間最
低限度的要求,須彼此尊重並建立在事實上之溝通與對話,
而非籠罩在惡意語言的詆毁及攻擊之恐懼中。本案告訴人已
欲結束糾紛,被告2人仍在丙○○之父母、配偶等3人在場,且
在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極大音量謾罵上開言詞
,已達足以嚴重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屬不
可容忍之程度,難謂符合社會相當性之合理情緒抒發,被告
2人此時言論自由之保障應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甚
為明確。原審以被告2人所為言詞難認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
及名譽人格產生明顯、重大減損,實與常情顯不相符,判決
理由實屬不當。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請
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被告2人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有與告訴人因噪音問題發生
口角糾紛,丙○○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老雞歪」、「我幹你
什小啦」等言語;乙○○對告訴人口出「幹你老〜沒看過壞人
」、「你是什麼東西」等言語,所為固屬具有貶抑性之侮辱
性言語,惟查:
⑴告訴人自承:113年5月19日12時30分許,對方(指住在隔壁
的丙○○)3樓有跑步聲,當時是中午休息時間,我正在家中2
樓休息,噪音擾人,我以徒手拍打我這邊的牆壁,提醒對方
,但對方音量仍持續,我就又拍了第2次,之後我就到1樓去
拍打我這邊的鐵皮隔間,對方就到我的門口叫囂,劉桓凱多
次以「幹你娘」等言語辱駡我,他的友人也駡我「你是什麼
東西」等詞,之後警方到現場了解情形等語(警卷第12頁)
。
⑵告訴人於起訴書所載時、地,確因多次發出大聲響,丙○○因
此報警,並多次勸其母進屋,不要跟告訴人說話,後因告訴
人先於當日12時31分56秒至32分33秒許,為「別吵啦」、「
整天乒乓蹦蹦」、「靠北啦,幹」、「11點在那邊乒乓蹦蹦
,都不用休息喔」、「靠北呀」等語,丙○○聞言才於當日12
時32分33秒許,憤而為「你三小」、「三小,你出來,幹,
你出來」等言語,告訴人開啟鐵門後,見丙○○快步往其方向
走去,即於同日12時32分57秒許,關上鐵門,被告2人再為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載之言語等情,業經原審勘驗案發現場光
碟屬實,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原審卷第85-93頁),並
有譯文在卷足參(警卷第17頁),復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
⑶依上可知,被告2人係因告訴人先拍打鐵皮隔間發出聲響,並
口出上開言語才與告訴人有言語衝突,憤而對告訴人為起訴
書所載之侮辱性言語,然前後時間不到3分鐘,從告訴人關
上鐵門後,更是不到1分鐘,足認被告2人係基於一時氣憤,
才以上開言語宣洩對告訴人之不滿情緒,係屬衝突當場之短
暫言語攻擊,並非反覆、持續多時出現,亦非透過文字或電
磁訊號以留存於紙本或電子設備上持續為之,是被告2人所
為之粗鄙言語或髒話存在時間極短,雖會冒犯及造成告訴人
一時不悅,惟其等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何況告訴人係先口
出粗鄙言語或髒話者,在言語衝突過程中亦回以粗鄙言語或
髒話,此觀勘驗筆錄即明,尚難逕認被告2人與告訴人衝突
過程中所為之言語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上開言
語雖具有冒犯意味,然不致於撼動告訴人在社會往來生活之
平等主體地位,亦不致於使告訴人產生自我否定之效果而損
及其人格尊嚴,旁人即便見聞告訴人遭被告2人如此謾罵,
告訴人之社會生活關係亦不至於因而蒙受嚴重不利影響,依
一般社會通念,上開言語並不足使不特定之多數見聞者,對
告訴人產生具有負面人格特質之印象,不致貶損告訴人之個
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僅使告訴人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感
到不快,自不能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㈡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檢察官提出之積極證據,
無法證明被告2人有起訴書所指之公然侮辱之犯行,而諭知
無罪,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仍執
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2人確有公然侮辱犯行,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提起上訴,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乙○○於民國113年5月19日12時33 分許,在花蓮縣○○市○○街00號前,即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開 放空間,因噪音問題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糾紛,竟基於妨 害名譽之犯意聯絡,被告丙○○以「幹你娘老雞歪」、「我幹 你什小啦」等語辱罵告訴人;被告乙○○以「幹你老~沒看過 壞人」、「你是什麼東西」等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名 譽受損。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亦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 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詢 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錄音 譯文表、刑案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在上址對告訴人口出「幹 你娘老雞歪」、「我幹你什小啦」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 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案發前告訴人衝撞我們的共用牆, 導致我跟我太太及小孩嚇到,當時我們沒有做任何處理,想 說算了,當日12時31分26秒,告訴人在花蓮縣○○市○○街00號 及00號中間的一樓直接又用不詳物品衝撞共用牆,當時我太 太及我的小孩還有我又被嚇到一次,我們家當時有我的父母 及我母親的好朋友,全部都被嚇到了,我母親當場出去要跟 告訴人理論,我們全部都有出去,我當時直接説要報警處理 ,叫我母親不要跟他理論,當日12時32分7秒,告訴人譙我 「靠北」(閩南語)並罵「幹」,12時32分至12時33分許, 我有回罵告訴人「靠腰」(閩南語),告訴人回我「靠北」 (閩南語),我們就出去跟他理論,我們在吵架的過程中, 我講出起訴書所載的上開言語「幹你娘老雞歪」、「我幹你 什小啦」等語,我是因為噪音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糾紛,我否 認犯罪等語(見易卷第49至50頁);被告乙○○則承認於上開 時間,在上址對告訴人口出「幹你老~沒看過壞人」、「你 是什麼東西」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 稱:當天我在被告丙○○家的客廳跟被告丙○○的父母聊天,案 發前就聽到樓上傳來敲擊牆壁的聲音,幼兒有哭聲,那時候 還好沒有什麼事,後來廊道鐵皮的地方撞擊很大聲,被告丙 ○○的父親嚇一跳,我本身也有高血壓,我也嚇了一大跳,我 看到被告丙○○出去要跟告訴人理論,我看他們有爭執,趕緊 衝出去,我怕他們打架,我過去時我跟告訴人講你不知道人 家有小孩嗎,廊道、屋外總共加起來有六、七支錄像影機, 告訴人罵我三字經,我整個火氣起來,我才會講起訴書所載 的言語「幹你老~沒看過壞人」,之後我說「你是什麼東西 ,人家有小孩子,人家的父母親長期住在這裡三、四十年, 沒有什麼事情,你搬來以後就發生這麼多這樣的事情」,我 腳就去踢告訴人的鋁門,問告訴人說「你有沒有嚇到」,本 案是因為噪音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糾紛,我否認犯罪等語(見 易卷第49至51頁)。從而,本案尚應審究者,為被告2人之 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茲說
明如下:
㈠被告2人與告訴人於113年5月19日12時33分許,在花蓮縣○○市 ○○街00號前,當時被告丙○○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老雞歪」 、「我幹你什小啦」等語;被告乙○○對告訴人口出「幹你老 ~沒看過壞人」、「你是什麼東西」等語等節,業據被告2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而不爭執(見易卷第49至52頁),復 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警卷第11 至13頁;偵卷第22頁),並有錄音譯文表、刑案照片在卷可 稽(見警卷第17、21至22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 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 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 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 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該規定所處罰之公 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 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 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 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 ,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 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 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 、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 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 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 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 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 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 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 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 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 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 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 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 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 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 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 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
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 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 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 ,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 ,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 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 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 、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 ,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院勘驗本案案發前被告2人供稱告訴人發出聲響之錄影影像 【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228_100825.mp4」之錄影檔 (影片檔案時間00:00:00至00:00:20),(備註:著黑 色短袖上衣男子為A男;著白色短袖上衣之女子為F女)】結 果如下:(見易卷第85至86、103至104頁)0000-00-00 00:31:15 畫面兩側停放摩托車,A男站在畫面左下方。 女聲:曬太陽。 另一女聲:曬太陽。 女聲:曬太陽。 女童:曬太陽。 另一女聲:曬太陽。 A男自畫面左下方走至畫面右上方。 F女關畫面左下方門之聲音。 女童自畫面左下方走至畫面右上方。 A男開啟畫面右上方之門。 F女:欸,老公你過來一下。 F女左手比過來的手勢。 女聲:門要關好(聲音辨識不清)。 0000-00-00 00:31:25 突然傳來一聲大聲響。 F女看向畫面左方,並做出驚嚇的動作。 F女:呃。 女童看向畫面左方,隨後看向F女。 0000-00-00 00:31:30 勘驗結束。 ㈣本院勘驗本案案發時被告2人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錄影影像【 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228_100858.mp4」之錄影檔( 影片檔案時間00:00:00至00:00:20),(備註:著黑色 短袖上衣男子為A男;建築物內男子聲音之來源為C男;街道 外之女子聲音為E女;著白色短袖上衣之女子為F女)】結果 如下:(見易卷第86至87、104至105頁)0000-00-00 00:31:54 畫面兩側停放摩托車,A男、女童站在畫面上方,E女站在畫面中間下方。 A男:(聲音辨識不清)進來啦。 0000-00-00 00:31:56 C男:別吵啦。(台語) 0000-00-00 00:31:57 A男:好啦。 0000-00-00 00:31:58 E女:我難道有把你怎麼樣?(台語) 0000-00-00 00:32:00 A男:別跟他講話啦。(台語) 0000-00-00 00:32:01 E女:我難道有把你怎麼樣?(台語) 0000-00-00 00:32:02 A男:別跟他講話,媽,別跟他講話。(台語) 0000-00-00 00:32:06 C男:整天乒乒蹦蹦。(台語) 0000-00-00 00:32:08 A男:別跟他講話啦。(提高音量)(台語) 0000-00-00 00:32:09 C男:幹。(台語) A男:我報警了啦。(台語) 0000-00-00 00:32:12 E女:你怎麼整天都想找人吵架啊?(台語) 0000-00-00 00:32:14 C男:你才整天...。(台語) 勘驗結束。 ㈤本院勘驗本案案發時被告2人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錄影影像【 檔案名稱「line_oa_chat_250228_100855.mp4」之錄影檔( 影片檔案時間00:00:00至00:01:39),(備註:著黑色 短袖上衣男子為A男;著墨綠色背心之男子為B男;建築物內 男子聲音之來源為C男;著黑色長褲之男子為D男;著桃紅色 上衣之女子為E女;著白色短袖上衣之女子為F女)】結果如 下:(見易卷第88至93、105至109頁)0000-00-00 00:31:42 A男:報警,報警,報警啊。(台語) 0000-00-00 00:31:47 A男:(聲音辨識不清)你電話給我。 A男:報警,報警。(台語) 女童:怎麼樣,(聲音辨識不清)。 0000-00-00 00:31:48 E女:怎麼樣啊? 0000-00-00 00:31:50 A男:報警了,報警了。 0000-00-00 00:31:51 C男:(聲音辨識不清)。 0000-00-00 00:31:52 A男:不要跟他講話啦。 0000-00-00 00:31:54 A男:不要跟他講話啊。(提高音量) 0000-00-00 00:31:55 A男:(聲音辨識不清)進來啦。 0000-00-00 00:31:56 C男:別吵啦。(台語) 0000-00-00 00:31:57 A男:好啦。 0000-00-00 00:31:58 E女:我難道有把你怎麼樣?(台語) 0000-00-00 00:32:00 A男:別跟他講話啦。(台語) 0000-00-00 00:32:01 E女:我難道有把你怎麼樣?(台語) 0000-00-00 00:32:02 A男:別跟他講話,媽,別跟他講話。(台語) 0000-00-00 00:32:06 C男:整天乒乒蹦蹦。(台語) 0000-00-00 00:32:08 A男:別跟他講話啦(提高音量)。(台語) C男:靠北啦,幹!(台語) 0000-00-00 00:32:09 A男:我報警了啦。(台語) 0000-00-00 00:32:11 E女:你怎麼整天都想找人吵架啊?(台語) 0000-00-00 00:32:14 C男:你才整天...。(台語) A男:你不要講話啦。(台語) 0000-00-00 00:32:15 E女自畫面下方走至藍色鐵捲門前方。 0000-00-00 00:32:17 E女:人家家庭...。(台語) 0000-00-00 00:32:19 A男:別跟他吵,媽,不要跟他講話。(台語) 0000-00-00 00:32:20 A男:進來,進來,進來,進來。(台語) 0000-00-00 00:32:23 A男:進來,進來,進來。(台語) E女:家庭都不能生活。(台語) 0000-00-00 00:32:24 E女:家庭都不能生活。(台語) 0000-00-00 00:32:26 C男:11點在那邊乒乒蹦蹦,都不用休息喔?(台語) A男自畫面下方走至E女旁。 D男自畫面下方走出,站在畫面右下方。 0000-00-00 00:32:28 E女:啊有小孩啊。(台語) 0000-00-00 00:32:30 A男:你們家喔?住別邊啦!(台語) A男面向藍色鐵捲門左方之建築物對話。 0000-00-00 00:32:32 A男:租房子你在靠夭喔?(台語) 0000-00-00 00:32:33 C男:靠北呀?(台語) A男:怎樣?你三小?(台語) 0000-00-00 00:32:34 C男:講三小?(台語) B男自畫面下方走出至E女左方。 0000-00-00 00:32:36 A男:三小,你出來,幹,你出來。(台語) A男往畫面下方走。 D男走至E女旁。 0000-00-00 00:32:38 E女:(聲音辨識不清)。 0000-00-00 00:32:39 A男:你出來你出來。 A男右手持手機並指向藍色鐵捲門左方之建築物。 A男走至畫面下方外。 0000-00-00 00:32:40 B男:現在是怎麼了?(台語) B男、D男走至E女旁。 0000-00-00 00:32:40 D男:怎樣啊?(台語) (聲音辨識不清) 0000-00-00 00:32:43 E女:那小孩,人家那個家庭,人家那個家庭。(台語) E女面向B男並以右手比劃。 0000-00-00 00:32:47 E女:家庭生活耶。(台語) B男:你乒乒蹦蹦,你去租靠近山上啦。(台語) 0000-00-00 00:32:51 C男自畫面左方開啟鐵門。 C男:蛤? B男:你去租山上,好不好啦。(台語) B男右手指向藍色鐵捲門左方建築物。 0000-00-00 00:32:54 E女朝C男處走近兩步。 E女:人家那個家庭生活,家庭生活。(台語) 0000-00-00 00:32:57 A男自畫面下方快步走出,並往C男方向走去。 C男關上鐵門。 0000-00-00 00:32:58 A男:三小啦,幹你喇啊咧,你三小你。(台語) E女阻擋A男前進。 0000-00-00 00:33:00 A男:幹你娘老機掰,出來啦!(台語) A男仍向C男方向前進,E女拉住A男右手,A男朝向C男處怒吼。 0000-00-00 00:33:03 B男:你三小你呀。(台語) 0000-00-00 00:33:04 A男:你兇三小。(台語) 0000-00-00 00:33:07 A男:我幹你三小啦。(台語) A男甩開E女之手,隨後E女拉住A男左手並向後方拉。 D男走至藍色鐵捲門前方。 0000-00-00 00:33:08 F女自畫面下方走至B男後方。 0000-00-00 00:33:10 B男:別再譙啊,他在錄音。(台語) D男:他在錄音,不要再譙啊。(台語) 0000-00-00 00:33:12 A男:你也錄音,怕你喔?(台語) A男右手指向該支監視器。 0000-00-00 00:33:14 A男:你剛剛譙什麼?(台語) 0000-00-00 00:33:16 B男:你剛剛譙別人,你譙三小?(台語) 0000-00-00 00:33:17 A男:你譙什麼啦?(台語) 0000-00-00 00:33:18 C男:我沒有譙你。 A男:你還說沒有?(台語) A男右手指向該支監視器。 E女右手拉住A男左手。 勘驗結束。 ㈥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A男是我、B男是乙○○、C男是告 訴人、D男是我父親、E女是我母親、F女是我太太等語(見 易卷第86、87、88、93、94頁)、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A男是被告丙○○、B男是我、C男我不知道是誰、D男是被 告丙○○的父親、E女是被告丙○○的母親、F女是被告丙○○的太 太等語(見易卷第86、87、88、93、94頁),是堪認上揭3 錄影影像中,A男為被告丙○○,B男為被告乙○○,C男為告訴
人,D男是被告丙○○的父親、E女是被告丙○○的母親、F女是 被告丙○○的配偶先予敘明。而案發時被告丙○○對告訴人口出 「幹你娘老雞歪」、「我幹你什小啦」;被告乙○○對告訴人 口出「幹你老~沒看過壞人」、「你是什麼東西」等語,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除此之外,觀諸前開3錄影影像之勘驗結 果,可知被告丙○○更不止1次對告訴人口出「幹」、「三小 」等語,被告乙○○亦不止1次對告訴人口出「三小」等語; 惟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113年5月19日約12時30分許對方( 花蓮市○○街00號)3樓有跑步聲,因為當時中午休息時間,我 正在家(廣東街25號)中2樓休息,噪音擾人,所以我以徒手 拍打我這邊的牆壁,提醒對方,但對方音量仍持續,所以我 就又拍了第2次,之後我就到1樓去並拍打我這邊的鐵皮隔間 ,之後對方就到我的門口叫囂,被告丙○○多次以「幹你娘」 等言語辱罵我,他的1名友人也是罵我「你是什麼東西」等 詞並用腳踢我租屋的大門等語(見警卷第12頁),就告訴人 此部分證述與上揭勘驗結果合併觀之,可知案發時被告2人 確實是因為房屋噪音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且依前開3錄 影影像之勘驗結果可知,從告訴人發出聲響,至被告丙○○質 問告訴人譙什麼為止,時間不超過3分鐘,堪信衝突時間短 暫,而衝突期間,除告訴人與被告2人外,僅有D男、E女、F 女3人在場,人數非多。前揭言語固粗俗不得體,或使聽聞 者一時感到不快或難堪,然此核屬「名譽感情」部分,尚非 公然侮辱罪所欲保障之對象,而僅係被告2人之個人修養、 情緒管控等私德問題,再觀諸被告2人前揭言語係屬衝突當 場之短暫言語攻擊,而非屬長期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 且當場見聞者尚屬有限,亦非透過文字或電磁訊號以留存於 紙本或電子設備上持續為之,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 實難認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產生明顯、重大減損 ,並足以對告訴人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 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之程度,且該言論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 對弱勢群體(例如針對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 身分或資格之貶抑,而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直接 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自難遽以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㈦基上,被告2人雖分別於衝突過程中以上開不雅、負面或粗鄙 之言語反擊或抒發一時不滿情緒,惟就其等當時表意脈絡整 體觀察,均難認其等有故意貶損對方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之情形,則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自難認 被告2人之行為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㈧起訴書所引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被告2人曾對告訴人口出前
揭言語,未足證明被告2人對告訴人之行為,已足貶損告訴 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該 罪名相繩,尚難遽為被告2人有罪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公然侮辱罪嫌,所 憑之積極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上開犯行,揆諸前揭 條文規定及判決意旨,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即應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亦翔卷證索引:
編號 卷目名稱 卷證名稱簡稱 1 花市警刑字第1130018743號卷 警卷 2 113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 偵卷 3 113年度易字第447號卷 易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