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71號
TNHV,114,聲,7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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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李樹生

代 理 人 杭起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錦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4
年度上字第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8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認民國(下同)114年5月28日本院準
備程序筆錄之記載,與實際陳述內容是否相符,以維護法律
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8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於114年5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
宗屬實;又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4年5月28日準備程
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本件無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
事項,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
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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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