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68號
TNHV,114,聲,6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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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君國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4日準備程序、同
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3號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本案訴訟)之上訴人,為就系爭
本案訴訟提起再審,故聲請交付系爭本案訴訟於民國114年2
月4日準備程序及同年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本案訴訟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業已於114年3月20日經本院判決確定
,有系爭本案訴訟之民事判決及辦案進行資料在卷可佐,堪
認無訛。是以,聲請人敘明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114
年2月4日準備程序及同年月27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係為提起再審之訴所用,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
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
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部分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費用,且此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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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