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4年度,65號
TNHV,114,聲,65,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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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李孟台
陳端陽

鹿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民國112年12月4日、民國113年
2月26日、民國113年4月22日、民國113年6月24日、民國113年9
月27日、民國113年11月29日、民國114年1月14日、民國114年3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
12月4日、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2日、113年6月24日、1
13年9月27日、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29日、114年1月14
日、114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及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開庭內容,用於訴訟使用,爰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
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合於開庭翌日起6個
月內提出之期限規定,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欲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復無得依法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之情形,是其聲請交付112年10月30日、112年12月4日
、113年2月26日、113年4月22日、113年6月24日、113年9月
27日、113年11月29日、114年1月14日、114年3月11日準備
程序期日及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內容,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附此敘明。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3年11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法
錄音光碟部分,因該次庭期取消並未開庭,無錄音內容可
以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林福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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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