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75號
被上訴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A01與上訴人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0號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原主
張離婚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
請求為200萬元,嗣具狀就其中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改為265
萬5874元(見原審卷三第127頁),則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
為4萬1234元(即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親權部分:1000元、
離婚損害賠償及更正後之剩餘財產分配部分:3萬7234元),然
被上訴人僅繳納3萬4700元(見原審家調卷一第151頁),尚欠繳
6534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