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4年度,20號
TNHV,114,勞上易,2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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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顏郁伈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施俊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及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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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