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152號
TNHV,114,上易,152,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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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郭明昌


被上訴人 李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
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
由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尋覓土地設置光電設備(下稱系爭居間
契約),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間為上訴人覓得如原判決附表所
示土地,兩造另就服務費之給付達成合意,約定上訴人按每
分地新臺幣(下同)8萬元給付報酬;如附表所示土地面積約
為7.02分地,依約上訴人應給付報酬561,600元,雖經多次
催討均無結果,爰依系爭居間契約之約定,請求上訴人如數
給付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所指稱與其簽定契約之地主王道雄
馬定滿,因上訴人無法接受地主之條件故未完成簽約,自無
由上訴人支付該報酬之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為假執行宣告。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王道雄於108年12月18日與匯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群
能源公司)簽立租期20年之土地租賃契約,將其所有高雄市
路○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租予匯群能源公司建置太陽
電發電系統,該租約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欣佩公證。(原審補字卷第23-33頁)
 ㈡馬定滿於109年2月20日與匯群能源公司簽立租期20年之土地
租賃契約,將其與他人共有高雄市路○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租予匯群能源公司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該租約並
經臺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欣佩公證。(原審補字卷第37-
49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約定 
 之居間報酬561,600元,有無理由?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
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
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條、第56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兩造於108年8月21日簽訂系爭居間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為
上訴人尋覓土地以設置光電設備,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間覓
得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後,兩造就服務費給付達成合意,
約定上訴人按每分地8萬元給付居間報酬;原判決附表土地
面積約為7.02分地等事實,固據被上訴人提出協議書、委託
書、土地租賃契約等件為證(原審補字卷第19頁-49頁),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㈡),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㈢本件兩造爭執重點,系爭土地之租賃契約是否存在於王道雄
馬定滿與上訴人之間,被上訴人得否請求居間報酬?
  查:依不爭執事項㈠、㈡所示,與王道雄馬定滿簽訂公證契
約者乃匯群能源公司,並有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各二件附
卷可按(本院卷第151-158頁)。是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並非
上訴人,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與事證明顯不符,並無足
採。上訴人主張,因無法同意地主開出之條件,因而最終未
簽訂租賃契約一節,尚屬可信。系爭二件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既係匯群能源公司,被上訴人依法即應向匯群能源公司請求
居間報酬,上訴人既非系爭土地之承租人,被上訴人向其請
求居間報酬,於法不合。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568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
6萬1600元,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意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上訴人主張其於發現公證契約之承租 人非上訴人而係匯群能源公司後,即向上訴人質問為何承租 人係匯群能源公司,上訴人告知其係該公司之股東云云,此 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嗣復稱其係受上訴人誆騙云云 ,惟被上訴人於簽訂上開公證契約時在場,其當場即可知悉 承租人並非上訴人,亦未見其有何反對之表示,又被上訴人 復主張系爭土地租賃之相關申請事項案場規劃均由上訴人或 其公司製作云云,即令屬實,亦不能推翻系爭租約承租人係 匯群能源公司並非上訴人個人之事實,其所述上開事實,均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 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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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