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段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智揚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3,8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39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
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