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國更一字,109年度,2號
TNHV,109,上國更一,2,2025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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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權桓

訴訟代理人 謝銘恩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 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
日所為之判決有脫漏,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
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
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第1項、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2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就發回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漏未於主文第2項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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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