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82號
TNHM,114,附民,582,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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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 告 趙秀菁
被 告 LEE YONG JI(李雍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97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上開案號於民國114
年8月27日判決駁回被告的上訴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
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終結之後的114年9月4日始向本院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
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宜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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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