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74號
TNHM,114,附民,574,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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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劉玉鳳
被 告 簡浩羽
上列被告簡浩羽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89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日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同日審理期日,當庭撤回上訴,前
開刑事案件因而確定,本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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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