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方振順
被 告 程順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54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就被告傷害,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