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8號
TNHM,114,附民,258,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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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MANZON MELLANY LAPUZ(中文名美樂妮)
被 告 OBENA JENNY ANN DELA ROSA(中文名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上
訴字第37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
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此時非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裁判(最高法院8
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76號被告OBENA JENNY ANN DELA ROS
A(菲律賓籍,中文名:珍妮)被訴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17日判決在案,然原告MANZON MELLANY LAPUZ(
菲律賓籍,中文名:美樂妮)既於同年5月1日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蓋有本院收文戳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前述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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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