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564號
TNHM,114,金上訴,156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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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鈺瑋




選任辯護人 藍慶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2419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0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188號
、113年度偵字第2518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0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科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6「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
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本
案上訴之效力及其範圍,應依上揭規定判斷,合先敘明。
二、原審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19號、114年
度金訴字第600號判決判處上訴人即被告蔡鈺瑋(下稱被告
)犯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6「罪刑」欄所示之罪(均係共同
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16罪
),各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16「罪刑」欄所示之刑;原
判決附表編號1、3、6、12、13、15、16所處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原判決附表
編號2、4、5、7至11、14所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原判決附表各編號所處之併科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而以原審量刑(含定應執
行刑及是否宣告緩刑,下同)不當為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
未上訴,經本院當庭向被告及辯護人確認上訴範圍,均稱僅
就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
、罪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沒收與否之認定等部分,均表
明未在上訴範圍(見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02頁)。足見
被告顯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至於原判決其他
部分,均不予爭執,亦未提起上訴,依前開規定,本院爰僅
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量刑部分加以審理,其他關於被告之犯
罪事實、罪名、罪數等部分,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經本院審理結果,因被告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業如前述,故有關本案被告之犯罪事實、論罪(所犯罪名
、罪數、新舊法修正比較適用)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所
記載。
四、被告之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由被告跟不法詐騙集團的對話,
可知被告當時也是被詐騙集團蒙蔽、利用,才做這樣的轉帳
行為,被告也願意認罪,請考量被告歷年素行良好,沒有不
良前科,並且犯後態度良好,已經跟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也
願意原諒被告,被告也依約履行和解條件,請給被告緩刑等
語。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16罪予以科刑,雖非無見。然按刑事審
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
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
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定量刑審酌事
項之一,是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
之審酌。查,被告固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然於上訴本院
後坦認全部犯行(見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號卷第302
頁),已有悔悟,且於上訴後與原判決附表編號1、3、11、
14所示之被害人劉貴美戴秀珊李立如蔡政楒調解成立
之情,有本院114年8月5日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1號調解
筆錄(見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號卷第239頁至第241
頁),可見被告之各罪量刑審酌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
酌上開情形下而就被告為量刑,尚有未洽。是被告上訴請求
宣告緩刑,雖無理由(詳下述),惟被告請求從輕量刑部分
,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科刑部分撤銷
改判。又原判決就被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
一併撤銷之。  
 ㈡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
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
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
關新聞,被告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私利,而與
「大里資訊-廖黃采種」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影響社會治安
且有礙金融秩序,其所為殊值非難,復審酌被告於上訴本院
後坦認全部犯行,已有悔悟,且於上訴後與原判決附表編號
1、3、11、14所示之被害人劉貴美戴秀珊李立如、蔡政
楒調解成立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於本案中之角色、分工
、涉案情節、對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造成之損
害,被告之素行(見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64號卷第123
頁至第124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
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
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
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就本案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須
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被告請求檢察
官就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一併定應
執行刑,故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本院爰不分別定其應執
行刑,附此敘明。
 ㈢至被告雖請求為緩刑宣告云云,然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受
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本案所
犯詐欺次數非少,造成損害非輕,對社會治安影響非微,又
未與全部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獲取原諒,是本院審酌
上情後,認不宜為緩刑之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施婷婷追加起訴,檢察官吳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犯罪 事實 原判決主文 本院宣告刑 1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4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5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7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8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9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0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1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3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4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5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6所示 蔡鈺瑋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鈺瑋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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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