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2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盧君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盧君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盧君星對於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72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
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
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
,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
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