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917號
TNHM,114,聲保,91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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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宇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宇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宇嘉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
30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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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