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付與卷宗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33號
TNHM,114,聲,833,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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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聲請付
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影印並付與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
288號卷內聲請人之警詢筆錄等語。
二、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
141號判處罪刑,案經上訴後,由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8
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於民國96年9月6日
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卷可按,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雖請求交付其前揭案件之警詢筆錄影本,惟查,經本
院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函調前揭案件全卷宗,經該署函覆
稱:前開案卷已屆滿保存年限銷毀等語,有該署114年9月22
日雲檢智檔字第2227號函暨所附檔案銷毀證明(本院卷第17
至19頁)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因本件聲請之卷宗,已逾保
存期限而依法銷毀,自無從交付該案之卷宗影本。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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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