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國審聲字,114年度,12號
TNHM,114,國審聲,1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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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水通

陳翁英滿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鳳翔律師
被 告 王泓文





法扶律師 蔡翔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水通、陳翁英滿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泓文涉犯刑法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933號提起公訴,被告
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
與之案件;又被害人死亡,聲請人陳水通、陳翁英滿為被害
人之父母,為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故為瞭解訴
訟程序之進行及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
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
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殺人
罪,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
年度國審上訴字第14號審理中,而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同意聲請人參與訴訟,被告、辯護
人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1~25頁)。本院斟酌上揭案件
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
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
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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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