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1544號
TNHM,114,侵上訴,1544,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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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煒棠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
訴字第9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
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
本案係被告馬煒棠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而被告僅就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向被告及辯護人闡明確認在卷(
見本院卷第88、118-119頁)。是本案被告上訴僅就原判決
對被告刑之部分一部為之,至於其他部分(即犯罪事實、罪
名等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應
予非難。然被告係未拿捏控制好與女友親密行為間之互動分
際,其行為之嚴重性及表現之危險性較諸與對素不相識或無
感情基礎之人為猥褻行為者,確屬犯罪情狀較輕者。再觀,
被告因年輕識淺,對於感情上之不成熟,以致判斷能力不足
,偶罹犯本案犯行,被告事後著實深威懊悔,審參其狀況,
仍有情堪憫恕之處。又被告有正當穩定之工作,透過自身踏
踏實實賺取之薪資來賠償A女,並與A女成立和解,以期稍事
彌補A女之損害,頗見被告具深切之悔意,犯罪後態度堪稱
良好,經此偵審訊問當已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可能,渠應
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情況,予以減輕其刑。乃原審不
查,未賜予被告減刑之寬典,原審判決關此部分之立論顯與
刑事政策訂立刑法第59條之目的有悖,於法有違。又被告並
無任何犯罪前科,且本案被告當初犯案時年僅00歲,有穩定
工作,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顯非常習犯罪之不法人士
;另被告尚需扶養年邁之雙親,其中父親已高齡近70歲,又
患有慢性腎衰竭需定期洗腎,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若被告服刑執行恐致雙親頓失所依,家中經濟深陷困境。又
其犯案時年僅00歲,其就本案係屬偶然之初犯,被告經此偵
審程序之教訓,顯然已無再犯之可能,渠應適合為緩刑之宣
告。本案被告既已真心悔過,若處以過重之刑期,恐將使被
告於人生大好事業發展之初期,徒增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影
響,使得被告之人格遭受完全性抹滅,實有害被告日後回歸
社會。原審不查,未賜予被吿緩刑宣吿之寬典,顯與刑事政
策設置緩刑制度之目的不合,亦屬於法有違等語。指摘原判
決對於被告之量刑部分不當。
三、經查:
(一)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
,始得為之,至於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
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申言之,本條之酌
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或背景等因
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罪之動
機、主觀惡性、是否主謀暨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等項,僅屬
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不得據為上述酌量減輕其
刑之理由。查,被告違反A女之意願,漠視A女之迴避行為
,對A女為猥褻之行為,若非經A女咬被告手部,被告始知
停止,否則對於A女恐將造成進一步傷害。被告為滿足其
個人私慾,而違反A女之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明顯戕害A
女對其之信賴關係,而造成A女心中之傷害,影響A女人
及心理之健全發展甚鉅,且A女亦表示無與被告和解之意
願,有A女之訴狀可按(見本院第104頁)。是本案被告之
犯罪顯無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強制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後,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是本案被告自
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二)復按關於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
法院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
責因素後,予以整體評價,而為科刑輕重標準的衡量,使
罰當其罪,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
與特別預防的目的,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或明
顯濫用其權限情形,即不得單憑主觀,任意指摘為違法。
至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各款所定條件外,並
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屬
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為合義務性裁量之事項,除有怠惰或
濫用裁量之明顯違法,例如就基礎事實認定錯誤、有與事
件無關之考量,或於相同事件為不同處理之違反平等原則
等情事,否則亦難以原判決未宣告緩刑,即指為違背法令
。查,原判決以被告與A女原為情侶關係,而獲悉其真實
年齡,並因此受A女之信任,一同外出,被告竟為滿足其
個人私慾,而違反A女之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其所為當
有非是,亦明顯戕害A女對其之信賴關係,而造成其心中
之傷害,影響A女人格及心理之健全發展,實不宜寬待,
且被告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案發時亦甫成年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情節、素行、陳明之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暨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10月。是原判決係於法定刑度內而為裁量,且係自
低度刑量起,並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罪責相當原則相合。故本案原判決對被告所量處之刑,顯
無過重不當之情。再依前所述,被告對A女所為,離強制
性交既遂僅一線之隔,對A女造成之傷害非輕,且被告未
取得A女之諒解,本院自不宜僅以被告之家庭等因素遽為
緩刑之宣告。
四、綜上,本件被告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請求撤銷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盟翔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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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