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1517號
TNHM,114,侵上訴,1517,202509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詳諺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楊濟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
年度侵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82號、114年度偵字
第2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王詳諺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依告訴人甲女(代號AC000-A113304號,下稱甲女)與被告對
話內容:
 1被告稱:「我可沒蠢到感覺不出來你在故作堅強」、「我知
道你為了這件事想不開」、「我也會想不開」等語,可知被
告所稱「這件事」是指極為私密之事,當係指被告以手指侵
入甲女陰道之事,否則何以會提及「故作堅強」、「想不開
」。
 2被告稱「哪來的勇氣」、「後悔了齁」、「我的第一次就這
樣被你睡走了」等語,甲女回應稱「我也是阿」等語,被告
復回應稱「我想找個洞把頭埋進去」、「我沒臉見你了」等
語,足認上開對話,係針對被告以手指侵入甲女陰道之事。
 3被告於案發後,非常關心甲女就醫檢查之結果,急於了解甲
處女膜是否完好無裂傷,若被告確無以手指侵入告訴人甲
女下體之行為,何需如此急於知悉甲女就醫檢查之結果。
 ㈡原審雖函詢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
院(下稱麻豆新樓醫院),經該醫院函覆稱「(甲女)當日
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淺裂傷,有可能是騎腳踏車或跑步
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為簡略,另『疑似』意思並非指『處
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
造成」,惟被告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是否必然會造成甲女
陰道受有裂傷,尚屬有疑,自難遽以麻豆新樓醫院上開回函
,即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經查:
 ㈠原審綜合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歷次指訴被告有起
訴書所載對其為性交行為等情節,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
、麻豆新樓醫院就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勢,函覆稱該診斷
明書所載「疑似」意思,並非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
,而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等情;及原判決附
表一(下稱附表一)訪談紀錄、原判決附件一、附件二(下
稱附件一、附件二)之對話紀錄,暨卷內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均不能證明被告有起訴書事實
欄(下稱事實欄)所載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滿14歲女子
為性交罪,而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已依據卷內資料,詳
予說明其證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
之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㈡檢察官上訴雖以上情指摘原判決不當,但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
免渲染、誇大。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
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
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
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
據。茲查:
 1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指訴不足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事發後之警詢中雖指證被告於該日晚上
,在被告家中房間,摸甲女下體及親吻甲女,並以手指伸進
甲女下體,被告沒有違反其意願等語(警卷第9、11頁);
但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之後就要睡覺了,被告有先親我一下
,我就穿很寬鬆的衣服跟運動褲,他就很突然的把手伸進我
的褲管裡面,之後被告就一直進進出出很久,他說他手很痠
,可不可以用他的舌頭舔我的下面,我就一直跟他說不要,
之後他就抓我的手伸進去他的下面,我感覺到他脹脹的有勃
起,我就趕快把手伸走,我就轉過去了,有跟被告說我會怕
等語(原審卷第324頁),經核甲女先後之指訴,除指證被
告有對其親吻、以手伸進其下體的動作外,於原審審理中另
指證被告想以舌頭舔其下體,及其向被告表示「會怕」等情
,甲女就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節,先後指訴已有不符。
 ⒉稽之附表一甲女於○○科技大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事件調查委員第1次訪談紀錄(下稱訪談紀錄),甲女於該
訪談中表示「事發當天到被告房間之後,其等坐在被告床
上,被告親我嘴巴,除了親嘴巴,他的手沒有對我身體做碰
觸,被告親我嘴巴當下,不覺得被告有其他生理反應,之後
我跟被告說要睡覺,睡到半夜,發現被告用手指伸進我下體
才醒過來,過程都不會痛,沒有同時看到被告摸他自己的生
殖器,或者他有任何興奮的感受」等情(見附表一編號⒈、⒋
);甲女就被告以手指伸進其下體之時間,是乘甲女熟睡之
際,或是在其等進入被告房間,甲女尚未睡覺之際,及被告
當下有無生理反應等情,其於原審及該次訪談中之指證又先
後不符。而被告對甲女為性交行為,是否利用甲女熟睡之際
為之,涉及被告之犯罪時間,且為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當
下是否有生理反應,為被告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之重要事項,
非屬枝微末節之事,復為甲女親身經歷之事,若屬實情,衡
情豈有先後為上開不符之指訴,是依上開說明,甲女不利被
告之指訴已有重大瑕疵,難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2關於被告於本件事發後,與甲女之對話紀錄中,雖有上訴意
旨所指之對話內容,但依上開對話內容,諸如被告表示「我
知道你為了這件事想不開」、「我也會想不開」、「後悔了
齁」、「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我想找個洞把
頭埋進去」、「我沒臉見你了」等語,均僅截取片斷之對話
內容,並非甲女與被告對話過程之全貎,是否與本案犯行有
關,已非無疑。且查:
 ⒈對話內容關於「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稽之附件
一之對話內容截圖所示,代號「hsxawzy」即被告與代號「
小呆瓜」即甲女先則講述被告本案將甲女載至其住處,之後
被告有料到必須面對要去警局乙事,甲女向被告表示「對不
起」、「也很無奈」,被告稱「我沒跟女生睡過…」,甲女
稱「幹真假啦」、「看不出來欸哈哈哈」、被告回稱「這麼
說你都跟其他男生睡囉」、甲女稱「哪有」、被告稱「我是
真的沒有過」、甲女稱「看不出來」、被告即回稱「我的第
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甲女稱「ㄟ怪我喔」、「我也是
啊」,被告回稱「那你也是挺敢的」、「哪來的勇氣」;是
依甲女與被告上開對話內容,僅是因被告將甲女載至其住處
過夜,甲女又是國中生,被告可能須面臨甲女家屬提出「妨
害家庭」之相關告訴,非必即是關於被告是否有以事實欄所
示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且若果真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
行為,甲女又何須於對話中向被告表示「對不起」,已悖於
常理。
 ⒉甲女母親針對被告將甲女載至其住處過夜乙事,業向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經該署以113年度營偵字
第383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原審卷第
383-385頁);甲女因此於對話中向被告致歉,雙方復又談
及被告是否曾與其他女子睡覺,被告方回答「我的第一次就
這樣被你睡走了」,並有上開對話內容(附件一)。是被告
雖有提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尚不能排除僅
為男女間之玩笑用語;另被告對話中所稱之「這件事」,究
是指事實欄所載之性交行為,或是指上開「妨害家庭」之事
,亦均不明確,該對話內容尚難佐證甲女所指之被告有以手
指侵入其下體之犯行。
 ⒊再者,關於附件一被告多次表示對不起甲女家人部分,被告
係表示「整件事情是我的不對,我不應該這樣直接把你帶出
門,還造成你家的困擾,我蠻對不起你家人的,也對不起你
」,是被告致歉之原因,亦不能排除係指被告將甲女載至其
住處過夜之事,尚難推論即指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⒋另關於對話中被告表示「我可沒蠢到感覺不出來你在故作堅
強」、「我知道你為了這件事想不開」、「哪來的勇氣」、
「後悔了」、「我想找個洞把頭埋進去」、「我沒臉見妳了
」部分,該對話內容亦均僅截取片斷之對話內容,不足以推
認雙方係談論本案犯行,及被告自承以手指侵入甲女下體之
行為;且若果真被告是因本案犯行而表示「我想找個洞把頭
埋進去」,甲女亦無於對話中表示「太可愛了吧」、「超好
笑」等語(本院卷一第240頁),是上開對話內容均不足以
佐證甲女不利被告指訴之憑信性。
 3告訴代理人雖另指稱依被告與甲女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13年
00月00日上午與甲女之對話中:「被告:對了雖然現在才問
有點晚(7:43),小呆瓜(甲女):沒有呢,被告:不過你應
該也不想要了吧,被告:就..我也不是很懂這方面的事,聽
人家說會很排斥,小呆瓜:我是不會說什麼,被告:該不會
自己偷偷來吧,小呆瓜:哪有啊,被告:那就好怕妳會反客
為主,小呆瓜:不會啦,被告:那妳為啥要一直故意碰我,
很愛碰膩額…其實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說,幹…我沒臉面對妳了
...,小呆瓜:超好笑很正常啦,被告:我想找個洞把頭埋進
去,我還是第一次這樣跟人家說,說出來太害羞了…然後剛
剛那個話題就這樣就好!!!(7:59)」等語(本院卷一第236
-244頁)、「被告:你要哄我睡覺嗎(8:39)」、「我要妳像
那天拍拍我(8:40)」、「你還幫我蓋被子勒(8:41)」、「我
沒跟女生睡過……(8:42)、「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妳睡走了…(
8:44)」等語,告訴人答稱:「我也是阿(8:45)等語(本院卷
一第269-272頁),足認被告於113年00月0日有與甲女同床
睡覺,並有發生過性行為之事實。又被告於事發後數次主動
詢問甲女就診結果,甚且說要承擔事情之異常反應,並於事
發後要求甲女「妳不會去找其他男人的話,我不想讓你接觸
那種事」等語(本院卷一第114-115頁),益徵被告有與甲
女發生過性行為,才會對甲女如此要求,也才會於知悉甲女
就醫後相隔2日,再次主動詢問甲女之醫院檢查結果等語。
然被告與甲女上開對話內容,究竟是談及事發當日對甲女為
事實欄所載之性交行為,或是因甲女離家出走,未經甲女家
屬同意,即將之載往其住處同住一晚,遭甲女之母親提告妨
害家庭一事,或有其他原因均不明,且被告與甲女對話過程
中,又涉及男女間之玩笑用語,甲女於被告表示「我沒臉面
對妳了」時,竟又回稱「超好笑」、「很正常啦」(本院卷
一第239頁),若果真被告與甲女係談及被告有本案之犯行
,甲女豈會回稱「超好笑」、「很正常」,顯悖於常理。況
上開對話內容,亦僅是截取片斷,難據以推論被告有本案之
犯行。此外,被告詢問甲女就醫檢查結果,或係出於關心,
非必即與性交行為有關,難據為甲女不利被告指訴之補強證
據,告訴代理人此部分所指,亦無足採。
 4甲女本件事發後,雖至新樓醫院驗傷,經檢出「處女膜疑似
有輕微裂傷」(置於他卷彌封袋),但經原審向新樓醫院函
詢該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勢之依據,經該醫院函覆稱診斷證明
書判斷之依據是為一般門診就診,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
淺裂傷,可能是騎腳踏車或跑步造成,「疑似」意思並非指
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
性侵造成等語(原審卷第273頁),則甲女事後雖經檢出「
處女膜疑似有輕微裂傷」,但是否為被告所造成,亦有疑義
;再者,縱認甲女未有跑步或騎腳踏車之習慣,但依新樓醫
院上開函文內容,亦難以此推認甲女「處女膜疑似有輕微裂
傷」,確是被告以手指侵入甲女下體所造成,是甲女之診斷
證明書難據為甲女不利被告指訴之補強證據。
四、綜上,甲女不利被告之指訴有先後不符之瑕疵可指,卷附之
甲女診斷證明、甲女與被告之對話內容,均難據為甲女不利
被告指訴之補強證據。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
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
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提起上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侵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詳諺 
          
          
選任辯護人 楊濟宇律師
      蘇敬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982號、114年度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詳諺無罪。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 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 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 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詳諺與代號AC000-A113304女子(下 稱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民國00年00月生)係經由 網路認識。詎王詳諺明知甲女未滿14歲,性觀念未臻成熟, 竟仍基於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未違反甲女意 願,於113年00月0日晚間某時,在其臺南市○○區○○000號之1 1住處房間內,撫摸甲女之下體,並以其手指插入甲女陰道 之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 第1項之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甲女之證述、告訴人所提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 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 截圖1份(被告向告訴人傳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妳睡走 了」內容)、告訴人之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113年00月0日晚間某時載 告訴人前往其住處房間,於翌日早晨告訴人才離開等情(本 院卷第41頁),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性自主犯行,辯稱:我 沒有撫摸告訴人下體,也沒有以手指插入告訴人陰道等語。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與被告  係處於對立地位,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8號、第2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經由網路認識,被告於113年00月0日晚間某 時載告訴人前往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居所房間, 於翌日早晨告訴人離開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 36頁),核與告訴人所述(本院卷第36頁)相符,且有警卷 彌封袋內所附員警密錄器截圖(113年10月9日上午7時5分, 被告與告訴人一起出現在被告上開居所外面)、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學甲分局114年4月11日南市警學偵字第1140229230號 函(警卷彌封袋內所附員警密錄器截圖所示地點為臺南市○○ 區○○路000號2樓,本院卷第181頁)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事 實,堪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偵查中先證稱:那天我跟姐姐 吵架,我跟被告有網路上聊天,我們就約出來,我就於113 年00月0日晚上去被告家過夜,當時在被告家中房間,被告 有摸我下體,以手指伸進我的下體等語(他卷第13頁),偵 查中檢察官問「被告把手伸進去你的生殖器,有無對你為強



暴、脅迫的行為?」,告訴人答「沒有」,偵查中檢察官問 「被告有無違反你意願」,被告答「沒有」等語(他卷第14 頁);證人即告訴人於114年5月15日本院審理時復證稱:「 (後來妳跟爸爸講完,發生什麼事?)之後就要睡覺了,王 詳諺有先親我一下,我就穿很寬鬆的衣服跟運動褲,他就很 突然的把手伸進去我的褲管裡面。」、「(所以那時候妳還 沒睡覺,王詳諺親完就把手伸進去妳的褲管裡面?)對,之 後王詳諺就一直進進出出很久,他說他手很痠,可不可以用 他的舌頭舔我的下面,我就一直跟他說不要,之後他就抓我 的手伸進去他的下面,我感覺到他脹脹的有勃起,我就趕快 把手伸走,我就轉過去了。」、「(妳當時沒有跟王詳諺反 應什麼嗎?)有跟王詳諺說我會怕。」等語(本院卷第324 頁)。然查:
 1.經比對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上開證述,告訴人竟於距 離案發時間約半年之久之本院審理時新增被告想用舌頭舔其 下體、被告抓其手伸進被告下體且有感覺被告下體勃起、當 下有向被告反應「不要」、「會怕」等情節,已與其於偵查 中所指述案發過程有異,實有可疑。
 2.113年10月16日臺南市立○○國中(下稱A國中)八年級導師  接獲告訴人家長通知,該班告訴人與○○○學校財團法人○  ○科技大學(下稱B大學)之被告發生性平事件,A國中以11  3年10月23日○○中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B大學啟動性平相 關機制(本院卷第191頁),B大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遂於113年11月22日上午9:30,在B大學○○樓8樓98N6 教室,進行訪談告訴人,告訴人卻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訪 談過程中,稱其於案發時正在睡覺,大約半夜時睡覺到一半 ,下體有異物感但都不會痛,才發現是被告以手指伸進其下 體,當時「沒有」對被告說什麼,也「沒有」看到被告在自 摸生殖器或有何興奮勃起之情狀(本院卷第212至214頁)。 經比對告訴人於B大學接受訪談之上開陳述與本院審理時上 開證述,告訴人就其與被告發生親密關係之經過,究竟告訴 人當時是否正在睡覺、告訴人有無向被告表達其情緒、被告 當時有無對應之男性勃起生理反應等情節,差異甚大,足見 告訴人之指述先後不一。
 ㈢證人即告訴人於114年5月15日本院審理時固證稱:「(當天 在王詳諺房間的時候,你們是先有什麼樣的行為,後來才有 手摸你下面的行為?)先親,之後就把手伸進去。」、「( 先親妳,是到房間王詳諺就馬上親妳嗎?)過一下子。」、 「(一下子是多久?)進到房間後聊了一下子。」(本院卷第 337頁)、「(然後呢?)然後王詳諺就問我說可不可以親我



,我說『嗯』,他就親了,親完之後,過了一下子,他就把手 伸進去。」、「(王詳諺就把手伸進去?所以當下妳是清醒 的,不是在睡覺?)對。」(本院卷第338頁)等語;然告訴 人卻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訪談過程中稱當時一進入被告房 間後,雙方除親吻外,被告的手「沒有」對告訴人的身體做 碰觸(本院卷第220至221頁),益見告訴人對本案事發經過 之指述,確有可疑。
 ㈣檢察官雖以告訴人於113年10月9日檢查之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下稱麻豆新樓醫院)診斷 證明書(醫師醫囑:處女膜疑似有輕微裂傷,他卷彌封袋內 ),認為可資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查:
 1.本院以附表二所示問題函詢麻豆新樓醫院,該醫院函覆如附 表二所示,即當日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淺裂傷,有可能 是騎腳踏車或跑步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為簡略,另「疑 似」意思並非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 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故依該醫院上開函覆說明,自難 佐證告訴人有關其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之指述。   2.又依附表一編號3所示訪談過程,告訴人母親陳述案發隔一 晚去柳營奇美醫院,該醫院稱「已經癒合」了,沒有要提出 柳營奇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等情(本院卷第217、218、220 頁),益見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指述被告把手伸進陰道直到 被告說手酸才停止云云,顯與客觀之上開醫院診斷情形不符 。
 ㈤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其於附表一所示訪談過程所述不 實在,因為有點害羞云云(本院卷第341、342頁)。然查, 告訴人於113年11月8日已接受檢察官偵訊,之後於113年11 月22日方至B大學接受訪談,足見告訴人係於本案已進入司 法調查階段之後,方有附表一所示訪談過程,故告訴人此部 分說詞,顯不合常理。  
 ㈥檢察官雖以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截圖1份(代號「hsxawzy」 即被告向代號「小呆瓜」即告訴人傳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 被你睡走了」)認為可資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查,依 附件一所示告訴人提出之手機對話內容截圖,代號「hsxawz y」即被告與代號「小呆瓜」即告訴人在講述被告於上開時 間將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之後被告有料到必須面對要去警 局乙事,告訴人向被告表示「對不起」、「也很無奈」,被 告稱告訴人「哪來的勇氣」、「也是挺敢的」,告訴人回答 「ㄟ怪我喔」,被告才稱「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 ,告訴人稱「看不出來」,被告答「我是真的沒有過」,告 訴人稱「哪有」,被告答「這麼說你都跟其他男生睡囉」,



告訴人稱「看不出來欸哈哈哈」;綜觀上下文,被告既有將 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過夜,而告訴人又係國中生,被告確實 有可能面臨告訴人家長所提出之「妨害家庭」相關告訴,況 告訴人母親針對被告將告訴人載至上開居所過夜乙事,業向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經該署以113年度 營偵字第383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且 告訴人亦於上開言談中向被告致歉,被告方回答「我的第一 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而打破先前沉重之氣氛,雙方開始 打情罵俏;故被告雖有提及「我的第一次就這樣被你睡走了 」,但不能排除僅為男女朋友間之玩笑用語而已,自難佐證 被告有以手指進入告訴人陰道乙事。
 ㈦告訴代理人另以附件一所示告訴人手機對話內容截圖1份,認 為被告多次提及對不起告訴人之家人,顯見被告有對告訴人 性侵云云。然查,代號「hsxawzy」即被告於附件一之對話 中係稱「整件事情是我的不對,我不應該這樣直接把你帶出 門,還造成你家的困擾,我蠻對不起你家人的,也對不起你 」,故被告致歉之原因尚不能排除係指被告將告訴人載至上 開居所過夜乙事,自不能執此輕率臆測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
 ㈧告訴代理人另以被告曾在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中稱「我可  沒蠢到感覺不出來你在故作堅強」(本院卷第297頁)、「 我知道你為了這件事想不開」(本院卷第295頁),即認「 這件事」係指「告訴人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下體」;又認被告 稱「哪來的勇氣」(本院卷第303頁)是指偷嘗禁果,被告 重複「後悔了」(本院卷第305頁)、「我的第一次就這樣 被你睡走了」(本院卷第303頁)、「那你也是挺敢的」( 本院卷第303頁)、「我想找個洞把頭埋進去」(本院卷第3 01頁)、「我沒臉見妳了」(本院卷第301頁)、「這件事 只有我能做」(本院卷第307頁),均在指被告以手指侵入 告訴人下體云云。然被告否認有以手指侵入告訴人下體,告 訴代理人徒以臆測方式推論對話內容,均不可採。 ㈨告訴人另以附件二所示對話紀錄,認被告事發後非常關心告 訴人就醫情形,可佐證告訴人之指述云云,然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已解釋:只是一般的關心、問候而已等語(本院卷第 44頁),亦無從以此率予推論被告有以手指侵入告訴人陰道
 ㈩告訴代理人另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作證的情緒都是在哭泣 ,顯見告訴人遭性侵為真云云。然告訴人卻於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訪談過程中稱其案發後的心情是「我為什麼會離家出 走」(本院卷第216頁),並未表明其遭被告以手指侵入下



體乙事而影響心情,故告訴人此部分情緒反應,亦難以佐證 告訴人之指述。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本案與告訴人性交犯行,本院認為仍 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 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 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卷目: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他字第347號偵查卷宗(    下稱「他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982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3982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80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280卷」)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刑事卷宗(下    稱「本院卷」)
    
附表一:○○○學校財團法人○○科技大學114年4月15日○○科大性平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性平事件通報序號第0000000號案相關資料1份(本院卷第187至270頁)
編號 ○○科技大學113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事件序號第0000000號】事件調查委員第1次訪談紀錄 時間:113年11月22日上午9:30 地點:B大學○○樓8樓98N6教室 (甲生即告訴人) 本院卷第209至221頁 1. 委員問:好,那9點多到他家之後只有他在。那接下來呢? 甲生答:恩...就去他的房間啊~ 委員問:那去他的房間做什麼事呢? 甲生答:就睡...睡到一半,就他就伸手進去。 委員問:好,9點多你簡單盥洗之後你就去睡覺了,他用手指頭伸進到你的陰道裡面,你是什麼樣?因爲你在睡覺...是什麼樣的狀況 ,你驚醒還是你覺得會痛,發現了? 甲生答:就覺得爲什麼有東西在用這樣 委員問:你有大概知道那是幾點的時候嗎?因爲你沒有手機,可能也沒辦法看~ 甲生答:大概是半夜那邊~ 委員問:半夜有看到時鐘或幾點的?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所以他半夜你在睡覺,那你發現你的下體有異物,有東西在弄,好,你就發現...你就醒過來,對,老師接著要問比較深人的問題,你如果覺得不舒服,要跟老師說。那他用手指頭進去多久的時間?或者是說你是覺得有異物,或者是你會覺得痛了? 甲生答:沒有耶,都不會痛〜 委員問:但是他有深入到讓你流血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沒有。那你發現的時候你怎麼跟他說? 甲生答:我沒有跟他說誒〜 委員問:你有沒有同時看到...他有沒有在摸他的他自己的生殖器,或者是他有任何信息興奮的那種感受?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那老師重新整理,你睡覺9點多開始睡覺,可能你覺得到半夜發現他的手指頭伸進去到你的陰道裡面,那也不至於到你流血的狀況。好,那你也沒有很痛〜會痛嗎? 甲生答:不會〜 委員問:然後之後他就停止了。好,那他把手離開你的陰道之後,他有做什麼動作?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比如說拿衛生紙擦他的手指,或者是叫你擦你的陰部? 甲生答:沒有。 本院卷第212至214頁 2. 委員問:那...那一天你的心情上有沒有覺得是什麼樣的感覺? 甲生答:就覺得說爲什麼會做這種事? 委員問:爲什麼男生會對你做這種事? 甲生答:爲什麼會離家出走這樣? 委員問:喔,是你覺得說我爲什麼會離家出走喔? 甲生答:對~ 本院卷第216頁 3. 委員問:老師知道這邊你們好像有去做驗傷。好,那驗傷的這個部分也是10月9號警察局那一天的事嗎?好,那警察局兩三個小時之後,你有去醫院還是這個過程,你再跟老師描述一下。 甲生答:10月9號嗎? 委員問:對,10月...lO月9號 甲生答:有去醫院〜 委員問:對,去哪一個醫院? 甲生答:去新樓 委員問:麻豆...新樓麻豆嗎? 媽媽答:先去新樓,然後再去奇美 委員問:柳營奇美?好,那是離開警察局之後。 甲生答:對 委員問:這個程序是警察局那邊要求你們去做還是? 媽媽答:是我,我懷疑。 委員問:好,那之後離開的時候就去新樓跟奇美做驗傷? 媽媽答:沒有耶,因爲那時候他沒有驗,新樓沒有,然後我們掛那個門診做那個...內診。 委員問:所以是在奇美? 媽媽答:沒有,在新樓,啊然後發現有撕裂傷,才跟警官說我們要做什麼驗傷的動作。 委員問:媽媽你是有帶驗傷的資料過來? 媽媽答:有~兩間都要嗎?要正本的還是... 媽媽答:我有影印了。因爲我怕你們沒有...,奇美那邊是沒有,因爲它說隔一晚了,他說已經癒合了 本院卷第217至218、220頁 4. 委員問:那所以那一天...去他房間之後 ,你們就直接坐他床上嗎?那床上之後他對你做了什麼?他親你? 甲生答:對~ 委員問:他親你哪裡? 甲生答:嘴巴 委員問:嘴巴,他除了親你的嘴巴,他的手有沒有對你的身體做碰觸?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那他親你的嘴巴之後,你跟他說我要睡覺了,還是你什麼反應?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你們有什麼樣的對話,是他直接帶你進他房間就直接親你的嘴巴,還是他有說「我要親你可以嗎?」什麼之類的? 甲生答:就說「我要親」這樣~ 委員問:不記得,那他親你的當下,你有覺得他有其他生理的反應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沒有嘛,好,那親了之後,你不記得親多久,那之後你就說你要睡覺了,那就睡覺...躺著,然後一直到半夜,你發現他在做那件事情才醒過來,那他說他手很痠、結束之後,他有再對你做....他身體有壓在你的身體上面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那所以你等一下幫老師畫下來,你只是覺得他的手在弄你的陰道,他有沒有…比如說腳跨過你的身體或者是擁抱你?你們有擁抱嗎? 甲生答:有啊 委員問:什麼時候擁抱? 甲生答:就睡覺的時候~ 委員問:所以其實睡覺的時候就抱在一起的? 甲生答:抱一段時間 委員問:你有表示說「啊我要睡覺了」,啊他有...擁抱你的時候你有發現他有一些生理的反應嗎? 甲生答:沒有〜 委員問:好,那你就睡覺了,那睡到半夜,你發現他用手指頭在弄你的下體的時候,那結束之後,有再擁抱之類的嗎?還是就各睡各的? 甲生答:就各睡各的~ 本院卷第220至221頁
附表二:
本院114年4月8日南院揚刑榮114侵訴32字第1149002975號函(本院卷第159至161頁)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114年4月25日麻新樓歷字第000000號函暨檢附病歷資料影本1份(本院卷第273至275頁) 二、請提供或說明下列事項: ㈡告訴人113年10月9日檢查之診斷證明書之判斷依據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㈢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師醫囑」係指(A)處女膜『裂傷有無』之疑似?或(B)輕微程度之疑似? ㈣若是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為何會記載「疑似」? ㈤若「疑似」是指處女膜裂傷「有可能不存在」,則依當時醫療資料,有無其他屬於「非裂傷」的判定? 診斷證明書之判斷依據為113年10月9日門診,當日為一般門診 就診,並非性侵採檢,故未拍攝驗傷照片,可提供當日門診病歷供參;該診斷證明書之「醫師醫囑」不是指(A)處女膜『裂傷有無』之疑似,亦不是指(B)輕微程度之疑似,當日門診檢查時,僅有一處極淺裂傷,有可能是騎腳踏車或跑步所造成,診斷書上用詞較為簡略,另「疑似」意思並非指「處女膜輕微裂傷」之判斷,而是指並非一定是家屬所懷疑性侵造成,當時亦有告知家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