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阮語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志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案號:
本院113年度上字第435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因本件審理過程未保障伊之憲法相關權益,違反公平審判原
則等,爰聲請將本件移送憲法法庭審理等語。
二、按在通常訴訟程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均為第二審法院,管
轄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訟案件
與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法院組織法第3
2條參照)。而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司
法院大法官組成,審理下列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
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案件。
三、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04號第
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管轄,而非憲
法法庭所管轄。從而,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